更新时间:2024-05-10 12:15:21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旨在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规范车辆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该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6月24日发布,编号为2011年第7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公路超限检测站被定位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专职从事路面治超工作。它们承担了包括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内的七项工作职责。
该办法还明确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布局规划要求,将它们分为I类和II类检测站,根据不同的需求和位置进行设置。同时,也对站区的设施、设备、信息系统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
此外,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站长负责制,要求有明确的工作制度和流程规范,以及24小时工作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后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国治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