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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18 18:16:42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关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规定如下:供应商的参加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关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供应商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需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法人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供应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参与采购活动的情况,该分支机构必须取得合法授权,并且其授权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等细节。对于非法人组织参与采购活动的情况,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身份。同时,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表现在能够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报告或者资质等级证明等证明文件。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供应商,则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此外,供应商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和税收优惠及备选事项约定情况,并具有自有资金筹集和长期良好的供货售后服务能力的记录等等条件。

2.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及提供备选投标方案等相关的规定。具体的法律解释和实施细则可能需要参考相关法规或政府部门的解释。如果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的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是对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该具备的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制定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上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主要内容,如需更准确全面的信息,建议查看相关法律法规的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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