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04 23:00:48
双良节能1月4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原董事江荣方告知,其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江荣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9年8月26日至2021年9月22日,江荣方担任公司董事。江某勋系江荣方之子。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5月13日,江某勋控制使用“陈某先”华泰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双良节能”2676万股,买入金额1250.72万元,累计卖出“双良节能”327万股,卖出金额1602万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期间,交易资金来自江某勋自有资金,交易设备为江某勋手机或办公电脑。江某勋及陈某先均承认,涉案期间上述信用账户由江某勋使用。安徽证监局认为,江荣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依据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江荣方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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