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07 11:17:01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旨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该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事项:
此外,规定还要求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如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