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13 23:00:56
康隆达9月13日公告,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国海的内幕交易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刘国海的短线交易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经查明,刘国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4年10月至2022年11月18日,刘国海任康隆达董事;2020年5月至2022年11月18日,刘国海任康隆达副总经理。刘国海控制使用“贾某峰”账户交易“康隆达”,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2月14日,共买入康隆达股票85,900股,共卖出康隆达股票81,692股,交易金额2,205,08元;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3月7日,刘国海使用“贾某峰”账户共买入康隆达股票45,700股,共卖出康隆达股票45,700股,交易金额1,407,622元。
刘国海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了“康隆达”,且其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刘国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刘国海作为时任康隆达董事、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使用“贾某峰”账户交易“康隆达”,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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